可以调整对象大小使其在一个方向上或是按比例增大或缩小。
使用 LENGTHEN 命令,可以修改圆弧的包含角和以下对象的长度:
- 直线
- 圆弧
- 开放的多段线
- 椭圆弧
- 开放的样条曲线。
- 动态拖动对象的端点
- 按总长度或角度的百分比指定新长度或角度
- 指定从端点开始测量的增量长度或角度
- 指定对象的总绝对长度或包含角
使用 SCALE 命令,可以将对象按统一比例放大或缩小。要缩放对象,请指定基点和比例因子。另外,根据当前图形单位,还可以指定要用作比例因子的长度。
比例因子大于 1 时将放大对象。比例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时将缩小对象。
缩放可以更改选定对象的所有标注尺寸。比例因子大于 1 时将放大对象。比例因子小于 1 时将缩小对象。
注意将 SCALE 命令用于注释性对象时,对象的位置将相对于缩放操作的基点进行缩放,但对象的尺寸不会更改。
还可以利用参照进行缩放。使用参照进行缩放将现有距离作为新尺寸的基础。要使用参照进行缩放,请指定当前距离和新的所需尺寸。例如,如果对象的一边是 4.8 个单位长度,要将它扩张到 7.5 个单位长度,则用 4.8 作为参照长度。
可以使用“参照”选项缩放整个图形。例如,可以在原图形单位需要修改时使用此选项。选择图形中的所有对象。然后使用“参照”选择两个点并指定所需的距离。图形中的所有对象被相应地缩放。
参见